编者按
我国目前已经发生8起因冷链引入病毒导致的新冠感染疫情,特别是大连,作为全国冷链水产品进口最大口岸,占据了全国近三分之一的冷链货物存储量,已经发生三次与冷链运输有关的疫情。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链产品可以成为隐匿的病毒来源,国际物流则成为了病毒运输链。因此,有必要分析冷链运输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责任归属,从源头上防止病毒通过冷链输入我国。
冷链运输防疫责任尚不明晰
冷链运输一直是外防疫情输入的一个重大挑战。新冠病毒在冷冻产品表面存活力很强,持续低温和潮湿的冷链环境为新冠病毒的存活提供了有利条件。研究显示,在4℃(冷藏食物)或零下20℃(冷冻食物)的条件下,冷链产品中新冠病毒的感染性能保持21天不下降。新冠病毒污染冷链产品后会被固定在表面的冰层中,随着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当这些冷冻货物被相关从业人员接触时,含有新冠病毒的冰层转变为水层,直接吸附到了被接触物体表面,其中包括用来转移货物的运输机器、搬运工人的衣物或体表,通过口腔、鼻腔和眼睛黏膜传播病毒,造成首发病例感染;并经由“人传人”引发社区聚集性疫情。目前,我国关于冷链运输疫情防控的相关文件有: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卫健委印发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主要要求各机关要对冷链产品进行全面消毒处理,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主要是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其他涉及冷链运输的规定主要是技术性或原则性规定。单这些文件都没有规定由冷链运输引起疫情,相关方要如何承担责任。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旦冷链运输引起疫情,无法对涉及的各方追究防疫责任,也无法督促其履行防疫义务,会加大进口冷链产品携带病毒风险,也会破坏全国抗疫防控大局。
冷链运输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冷链运输路径可知,相关责任主体分别为外国出口企业、出口国海关、产品承运人、中国海关和中国企业。外国出口企业要保证出口的冷链产品检疫合格;出口国海关要承担对冷链产品的监管义务;产品承运人要保证其承运的冷链产品在其承运期间不受新冠病毒的污染;中国海关要保证可以通关的冷链产品是安全的;中国与冷链产品相关的所有企业要保证在中国范围内做好防疫措施。根据冷链产品新冠病毒附着的不同位置,责任的归属有所不同。(一)内包装上携带新冠病毒应由外国出口企业承担责任。冷链产品内包装上携带新冠病毒也就是产品表面携带病毒,说明外国出口企业在生产加工阶段防控不到位导致冷链产品感染。国外的防疫力度整体不如中国,有些国家无法注意到冷链产品的传染性,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车间将病毒传播到产品表面的风险很大。有两种情况会导致产品内包装携带病毒:一是因产品加工人员感染新冠病毒而传播到产品本身;二是因工厂中藏有新冠病毒从而导致产品被污染。此过程只涉及外国出口企业一方,其未尽到保证冷链产品不受病毒污染的责任,应直接追究外国出口企业的责任,要求其承担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二)外包装上携带新冠病毒应以中国海关为分界线来判定法律责任。冷链产品外包装上发现新冠病毒,责任归属比较复杂。以中国海关为分界线,通关阶段检测结果为阳性说明感染时间点在海外,可以明确责任应归属于外国出口企业、出口国海关或承运人。如检测结果为阴性就说明冷链产品是合格的,一旦冷链产品通关后进入中国,责任就归属于中国企业或物流。各主体的具体责任是:一是外国出口企业负举证责任。外国出口企业需要证明其与冷链产品外包装感染病毒无因果关系,要提交:冷链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作为直接证据,环境消毒证明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等作为间接证据。二是出口国海关负监管责任。出口国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责任以及通关规定皆由出口国规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由其国内法规定。当因冷链运输与他国海关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世界海关组织对该国提出要求,要求其海关加强监管。三是产品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承运人具有适航义务,主要在于船舶内环境经过全面消毒和确认船员不是新冠病毒的感染者。承运人要证明其尽到了防疫责任,需要提交:运输前的船舶消毒证明、船员健康证明、运输时采取各种防疫措施的记录。责任最终归属于承运人时,中国企业可直接要求承运人承担货损及其他损失;责任只归属于外国出口企业时,中国企业除了要求出口企业承担损失,还可要求承运人承担部分责任,因为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没有确认好货物的安全状态。四是国内冷链产品溯源。冷链产品一旦通过中国海关检查,无论在哪一环节再检测出外包装携带病毒,便需在国内追究责任。国内冷链产品的流通一般涉及冷链进口企业、冷链物流公司和市场经营三个主体。目前中国多数省份已建立了冷链产品溯源平台,通过此平台追踪发生感染的地点来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
对策建议
(一)统一国家检疫标准与监管体制。在国际上暂没有通行的检疫标准之前,我国要明确境内的检疫标准并及时通报至出口国相关部门,要求外国出口企业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疫并提交证明。检疫标准还应进一步落实到境内冷链产品的流通,并根据新冠感染疫情发展情况灵活增添,及时将病毒变异等情况考虑进去。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监督。(二)扩大并完善冷链产品追溯平台。国内已有很多省份建立起冷链产品追溯平台,建议扩大和完善该平台,覆盖全国并尽量延伸至海外,将外国出口企业和承运人纳入到这个系统,利用通信网络、定位导航和物联网技术来实时监测和数据收集。这就要求:中国进口企业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时,以合同条款方式要求外方登记与冷链产品生产和运输相关的信息,如检测信息、一线工作人员信息等。以此确保冷链产品追溯链与责任链平行,准确定位病毒污染时间和地点,避免污染产品再流通,并确定责任归属。(三)构建国际物流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国际物流包裹存在与冷链运输携带病毒相似的危险性,目前虽未发现国际物流包裹内外包装携带病毒,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有必要加以防范。国际物流包裹的寄件人相比于冷链产品的外国出口企业,范围更广泛,更多私人性质的个人寄件,最典型的就是海淘包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的包裹内包装携带新冠病毒的风险性很大,建议效仿冷链运输,构建国际物流的公共安全监管机制。(四)加大查处来源不明的冷链产品。针对来源不明的冷链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检测“三证明一报告”,即海关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一经发现来源不明的冷链产品要立即封存,对不履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冷链产品来源不明或不进行查验就采购、使用或销售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文章来源:《海事大学专家建议》2021年第25期(总第106期),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9VHQ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智库研究员,法学院教授,黄渤海研究院院长
张旭东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罗 惠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