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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刘晨虹 曹兴国 初北平:关于治理和规范海参产业链维护辽宁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来源: 日期:2022-04-10 阅读:

编者按

海参作为高端消费品所占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已成为国内高档餐饮和礼品。近年来央视等新闻媒体曝光,海参养殖、加工与销售过程中乱象频出,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市场监管不力、对海参养殖户的保障措施不足,辽宁省海参产业链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并直接影响“大连海参”等中国原创民族品牌的维护以及在国际市场的立足。从国家与辽宁省地方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完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等,保障辽宁省特色海洋经济与产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海参行业存在的乱象

海参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以下乱象,对辽宁省特色海洋产业发展的影响尤为明显:

(一)海参原产地标识混乱,降低“大连海参”的品牌信誉。

海参传统生长于辽宁、山东沿海,其中辽宁沿海所产海参品质最佳。21世纪初,“北参南养”方式开始盛行,南方养殖户从辽宁和山东购买参苗至福建霞浦县一带养殖,利用当地水温高、避免海参冬眠的方式,将海参3-4年的生长周期缩短为3-4个月,降低养殖成本、提高产量,辽宁养殖户因出售参苗便可获利,也能够避免参苗养殖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其将大部分海参参苗售于南方养殖户。“北参南养”方式扰乱了海参原有的生理机制,海参体内营养成分积累不够,保健属性大大降低,品质远不如北方参。为区别海参原产地,国家工商总局将“霞浦海参”等南方参,山东“蓬莱海参”“威海海参”以及辽宁“大连海参”等北方参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据2020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目前市场中80%的海参以“大连海参”等北方参出售,实际却是南方参。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于2020年2月联合认定“大连海参”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国家将给予相应资金扶持,提升国际国内竞争力。海参原产地冒充的泛滥不利于维护“大连海参”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品牌竞争力。此外,由于“北参南养”方式导致南方参产量大幅上升,辽宁省所产海参的市场份额已由原有的50%左右降低到目前的20%左右。

(二)吊笼或网箱养殖泛滥,扰乱海参行业的公平竞争。

海参养殖共有圈养、底播养殖、围堰养殖、吊笼和网箱养殖等方式。在“北参南养”方式盛行之前,底播养殖是辽宁沿海养殖户的首选方式,海参的自然生长周期为3-4年,且成本高、利润低。受“北参南养”等不良竞争方式的驱动,养殖户将数个参苗置入拥挤的吊笼或网箱,通过投喂饲料、抗生素等方式将海参催熟,在北方沿海一带实现了海参成长周期仅需3-4个月的培育过程。据调研,目前吊笼或网箱养殖已在辽宁沿海一带盛行,甚至有部分南方养殖户专门来到北方沿海一带进行养殖,此种现象加剧了“大连海参”等北方参品质和信誉的下降。

(三)违禁药品滥用现象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

2014-2020年,不断有央视新闻报道,部分辽宁养殖户在海参养殖过程中,为低成本清理养殖圈,使用漂白剂和石灰类化工原料;为清除不利于海参生长的其他生物,使用敌敌畏、除草剂等化学农药以及土霉素原粉等兽药。滥用违禁药品威胁食品的质量安全,违反我国《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化工农药和假、劣兽药的使用,严重污染养殖区水体、基地、底泥以及周边海域的环境,海域污染甚至已威胁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渤海湾生态系统已处于亚健康状态,水体呈严重富营养化,氮磷比重已严重失衡。

二、海参行业治理与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

在海参行业,目前有国家及各地方出台的干海参生产标准,如国际质量监督局发布的《GB/T 34747-2017 干海参等级规格》以及《GB/T 20709-2006 地理标志产品 大连海参》,但其多为指导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对海参养殖、生产、加工等产业链主体缺乏法律约束力。尤其是在海参原产地标识问题上,国家同时出台了2005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及2007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主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程序,对申报成功后的产品保护与监督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全国范围内对海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范,缺乏详细的法律依据。

(二)市场监管不力。

海生养殖、加工制作及市场销售过程较为复杂,原产地标识不明,滥用抗生素、农药以及麦芽糊精等问题较为严重。但国家及地方层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未实现对相关问题的常态化及全产业链监督,对于海参养殖与销售的不定期监管与抽查方式,难以对海参产业乱象形成有效的控制。同时,海参从养殖到投入市场,经历了加工、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等多项程序,仅凭市场抽查而非专业技术鉴定,难以形成准确的判断,导致目前对海参质量的认可和品牌的维护主要靠商家信誉度、市场售价对比以及消费者识别能力。

(三)政策保障欠缺。

对辽宁海参养殖户的政策保障与支持,是促进海参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辽宁省相关政策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海域使用许可问题。虽然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授予养殖户海域使用权,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海洋空间利用规划,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未按照规定续发使用许可证,导致目前底播养殖的海域空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缺乏保险和贷款政策支持。随着全产业链时代的开启,“大连海参”行业旨在整合当地资金、海域、人才、科研、技术、品牌等各层面,促进传统与新兴海洋产业的融合与协调,促进特色海洋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海参养殖、加工与销售所需成本较大,产业链中存在的乱象容易造成因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发的资源冲击以及品牌信誉度降低,并对全产业链产生联动效应,波及辽宁海洋产业与海洋经济的整体发展,獐子岛公司停牌便是一例。目前的养殖户普遍缺乏保险和贷款保障,遭遇诸如2018年自然灾害风险时,其易因损失过大而破产

三是缺乏投诉渠道。海参行业乱象主要通过媒体报道方式曝光,从而引发相关部门介入。海参养殖户、加工厂和销售商等主体仅仅依靠自发加入的海参商会等民间组织,无法形成对行业乱象的有效监督。

三、治理工作思路与建议

针对海参产业的乱象,国家及辽宁省等地方层面可主要采取如下治理工作:

(一)出台全程追溯法律法规,实现全产业链监控。

参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出台的全国首个《海参及其制品流通管理技术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或者市场监督部门可以联合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对海参参苗的培育、养殖、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对生物饵料培养、复壮提纯、水质监测、水质保护等环节进行全方位掌控,并通过全国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确保质检部门对每一批海参的所有环节都能够进行精准监督和跟踪。

(二)提高品牌注册法律门槛,实现品质及价格区分。

为了区分不同海参品质和价格,企业在品牌注册时应就海参产地、养殖方式、年龄等作出详细说明,建议相关部门据此形成对品牌注册及运营的审核和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未建立相关机制,在我国未来的法律修改过程中,应将产品材料原产地、养殖方式、年龄等作为品牌注册和运营的基础之一,拉开价格差距,形成对高品质海参品牌的有效保护。考虑到国家层面的立法周期较长,可首先推动辽宁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三)设立海参养殖司法保护基地,保护优质海参养殖海域。

依托“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议辽宁省进一步设立海参养殖司法保护基地: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培养海参养殖户和经销商开展安全养殖、诚信销售的意识;二是搭建投诉平台,对于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以及伪造海参真实信息的品牌和企业,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平台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质检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构成,对海参产业从监督到惩处形成有效衔接的机制,同时吸纳由各海参企业作为会员的渔业协会、海参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入,通过官方与民间组织的合作,获取真实的调研数据和信息、形成科学的政府决策,使基地运作更加接地气。

(四)完善金融保险和贷款政策,确保产业链可持续发展。

在国家及辽宁省地方政府层面,建议加大对海参产业金融保险业务和贷款服务的政策及法律支持,通过《海洋基本法》等国家立法为海洋产业“灾害险”“价钱指数险”“原产地欺诈险”等金融保险政策的实施提供基本法依据,并通过地方政府支持,在航运中心以及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建立海洋金融、保险产业聚集区,为全产业链的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五)健全海域使用许可制度,鼓励科学养殖方式。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十四五”规划有关加快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探索打造“现代海洋牧场”等要求。建议辽宁省海洋局、海洋与渔业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沿海海域空间规划,统一协调海洋环境治理、渔业养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港航业发展规划等,保障海参等渔业养殖户对养殖海域的合法、合理使用。

文章来源:《海事大学专家建议》2021年第17期(总第98期)

作者:

刘晨虹,大连海事大学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智库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

曹兴国,大连海事大学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智库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

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副院长、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