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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曹兴国 初北平等:美国《2021年战略竞争法》的分析应对

来源: 日期:2022-04-21 阅读:

编者按

2021年4月21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以21票赞成、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议员共同起草的《2021年战略竞争法》。该法案分前沿科技与设施、联盟与伙伴关系、美国的价值观、经济治国方略以及战略安全五部分,从外交、经济、科技、军事与文化等层面确立强硬的对华政策立场和具体措施,因此又被称为“两党对华全面法案”(以下简称对华法案)。对华法案是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的延续,旨在为两党在涉华议题上获取更多的战略资源和经费,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对抗特征,后续通过的可能性很高。我国应当保持战略定力,走自己的发展道路,避免陷入与美国的意识形态之争,并坚持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协助企业风险预防,强化国际法人才培养。

1对华法案的背景与内容

(一)对华法案是特朗普政府对华政策的延续

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打压中国、限制中国发展是特朗普政府以来美国对华政策的重要转变。这种政策取向在拜登政府上台后并未转变。2021年2月,美国参议院的民主党多数派领袖查克·舒默宣布,要以“快速通道”的方式通过一系列抗衡中国的立法,对华法案就是这一系列立法计划的一部分。与之密切相关的另一个立法是《无尽前沿法案》,旨在通过向基础和先进技术研究拨款等措施,在科技领域对抗中国。(二)对华法案的主要内容对华方案将中国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最大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挑战,全面罗列了美国对中国的立场、政策和措施计划。在前沿科技与设施方面,通过财政投资、出口管制、投资审查、领导技术标准制定、保护供应链中的卡口以及与盟友的措施协同等,遏制中国在下一代电信、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半导体和生物技术等关键和新兴技术领域的创新。在挽留在美华人等人才的同时阻止我国与世界的正常人才、科技交流。在外交与伙伴关系方面,强调恢复美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设立打击中国影响基金;优先考虑与印度洋-太平洋地区(印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的伙伴关系,增强伙伴国家的信心和战略合作;加强与台当局的“伙伴关系”,履行《台湾关系法》中的六个保证;通过解决中国在相关地区的主权贷款等方式消减中国在拉美、南亚、中亚、中东、非洲等地区的影响力。在经济方面,阻止中国获得与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相同的待遇;公布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以及对外国市场参与者的歧视性待遇报告;加强对关键技术和敏感数据的保护;加大与盟友和伙伴国家在海外市场的联合投资;编制“侵犯知识产权者名单”,列出所有受益的国有企业;减免有资格获得国际开发协会援助的国家的债务以对抗中国向这些国家的贷款;形成关于中国利用香港地位规避美国法律的报告;对中国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存在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在价值观方面,授权一系列“人权和公民社会”措施,包括支持“独立媒体”、“互联网自由”等项目;在“一带一路”国家进行“记者培训”;对香港、新疆等地区事务进行调查,并拨款支持相关人员和活动;对向美国高等教育机构的赠与和合同进行审查。在军事方面,强调在印太地区的军事资源投入,维持在该地区的前沿部署部队,向该地区提供额外资金用以军事教育和培训,转让多余的国防物资和军舰,加强与盟国的联合演习和安全合作;继续对台军售;继续与中国进行军备控制谈判。

2对法案的分析

(一)战略对抗将成为未来中美关系的常态对华法案的内容基本是此前政策的确认和延续,其在渲染“中国威胁论”的基础上,以具体时间表、具体资金发放与具体评估体系结合的形式形成了系统性对华政策和方案。这表明美国对华政策不会因拜登政府的上台而发生转变,中美之间的竞争和矛盾是结构性的,我们要放弃对美国改变立场的“奢望”,做好长期战略对抗的应对。(二)对华法案旨在固定对华政策并争取资源和经费美国在各个领域希望采取的对华战略竞争都需要人力和经费保障,对华法案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争取足够的机构、人员以及经费来保障相关政策的实现。同时,两党可以对抗中国为由夹带私货,在其中加入符合其党派目标的政策,争取资金支持。通过立法的明确授权和义务施加,可以有效确保对华政策的稳定性和落实,约束总统等行政部门按照法案的内容执行对中国的外交、经济、文化等政策。(三)对华法案通过的可能性很高对华法案是两党的联合提案,考虑到其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的投票支持情况以及对华强硬路线是目前两党为数不多的共识领域,法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很高。同时,对华法案可能被拜登视为团结两党的手段,其在2021年3月份也曾表示,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国的目标“不会在我的任内发生”。因此,拜登对法案行使否决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然,两党在该法案中也有各自的利益考虑,在最终通过前,法案的内容还会修订变动。同时,鉴于两党在对华法案上立场的一致性,法案的通过时间可能相对较快。(四)意识形态对抗获得更多的预算在目前的法案预算中,美国政府在技术、产业与产品等方面的建设性预算投入要远低于在“人权与民主”“言论自由”“互联网自由”“信息安全”等意识形态领域的预算投入。这也反映了美国政府通过意识形态层面的抹黑、渗透,来形成对中国的国际打压、包围的企图。(五)法案实施将受到多重限制考虑到美国国内贫富差距大、政府债务重、制造业空心化等问题,以及国际层面普世价值光环日趋暗淡,经济发展与和平共处仍是民心所向,美国不肯让渡自身利益将促使更多盟友即使口号上追随美国,但行为仍无法真正与中国脱钩等因素,对华法案即使获得通过,其实施效果仍将受到多重限制。

3法案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自己的发展道路

对华法案如获通过,必然会对我国科技发展、国际投资以及外交关系等带来挑战,但这种挑战我们早有预期。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既重视该法案中涉及的对华话语、议题和政策,对其战略方向和措施手段进行研究、制定预案,并对其恶意抹黑和干涉内政的内容,尤其是涉台、涉港和涉疆的内容,进行坚决批驳;同时也不必因该法案而影响自身的发展节奏和目标,应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国不断增长的影响力源自不断增长的经济实力和不断发展的技术力量,中国仍应以此为工作重心。(二)外交话语应争取取消不必要的国际疑虑中国在外交话语方面应尽力争取国际上的非敌对国家,避免这些国家被美国蒙蔽形成对中国的合围之势。新疆、香港问题是美国抹黑中国的手段,对此除了主动在国际舆论层面进行反驳和澄清,对于有关“国际独立调查”的声音,我国可总体上表明“欢迎”立场,但对拟参加的成员设定中立性条件,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此争取战略上的主动,消除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不必要疑虑。对于香港本地大律师公会等组织的不恰当言论,中央政府的反制或者表态措辞应继续研判,应注意到香港与内地法律体制的不同而带来的理念、观念差异,在不违反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应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循序渐进的应对。(三)适当谨慎应对美国挑起意识形态对抗对华法案中大部分资源用于意识形态对抗层面,表明美国蓄意挑起意识形态之争,我们需高度警惕。第一,不陷入与美国意识形态之争,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我们不输入外国模式,也不输出中国模式,不会要求别国复制中国的做法”的指示,对外宣传工作不做我国与他国政治制度的优劣比较;对外交流抑制贬低他国政治制度的傲慢心态;对外合作立场不因对方政治体制或意识形态变化而改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第二,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以合作共赢和发展利益为话语表达和导向;以合作成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宣传载体和方式;扎实推进国际合作和实力建设,在重视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建设,维护我国发展利益的同时,减少争夺制度性话语权的口号宣传;加强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护WTO等多边机制,维持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第三,加强国内文化认同和制度自信,在相对落后地区进一步加强扶贫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水平与经济活力,进一步加强市场与人员流动与融合。(四)坚持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坚持扩大开放,打破美国对我国的经济孤立企图,加快推动《中欧投资协定》的签署落地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实施;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规则制度型”对外开放。坚持深化改革,尤其就对华法案重点针对的科技领域,需为核心技术研发创造、产业结构升级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和财政支持,明晰政府监管和服务的职责边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和合作的合规性建设。(五)加强企业风险预防,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等牵头,建立健全经贸摩擦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国际经贸和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加强企业国际经贸合规培训工作,尤其是针对外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经济制裁等议题的风险预防和应对培训。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国内法“工具箱”,形成法律威慑力。同时树立谨慎适用的理念,宁可备而不用也不滥用,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多干扰或对我国企业招致过大压力。(六)构建国际法一级学科,加大国际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对华法案是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博弈通过法律表达的典型例子,表明法律国际应用和应对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加强国际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尽快构建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在研究生培养阶段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争端解决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满足国际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学术交流、法治国际传播等领域的法治人才需求。

文章来源:《海事大学专家建议》2021年第11期(总第92期)

作者:

曹兴国,大连海事大学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智库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

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副院长、智库研究员,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修齐,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 硕,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张晏鎗,大连海事大学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智库研究员,法学院教授,黄渤海研究院执行院长

撒茜怡,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