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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张晏瑲:中韩海洋合作论坛

来源: 日期:2022-07-22 阅读:

张晏瑲教授简介

大连海事大学海洋法治与文化研究院智库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黄渤海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海洋法、海洋政策。近年来主持了国家社科重大涉海专项;中国法学会项目;国家电网重大委托项目;辽宁省社会经济发展项目;辽宁省党外人士建言项目;深圳市社科联项目等。曾发表英文SCI,SSCI论文68篇,中文CSSCI论文20篇,并受邀担任SSCI期刊客座编辑以及多个SCI,SSCI期刊审稿专家。近年来有多篇咨政建议获国家有关部门采纳。

我校智库专家张晏瑲教授受邀参加中韩海洋合作论坛。本次报告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分别是“制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所面临的现实困境(The current dilemmas of preventing Japan’s plan)”、“为什么通过合作可有效破局(Why cooperation can break though the situation)”、“核污染水排海事件对中韩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启示(The enlightenment towards the Sino-Korean’s cooperation)”,以及“中国未来对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所持的立场(China’s future standpoints)”。

报告第一部分,张晏瑲教授指出,因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计划采取了路源排放的手段,规避了《伦敦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适用,故制止核污染水排海最重要法律依据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二部分。然而从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先前受理的案件来看,要想有效阻止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实施,必须证明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行为现实违反了《公约》的实体性义务(如《公约》第194-196和第207条之规定);仅证明日本方面违反了程序性义务(如《公约》第198、200和第204-206条之规定)无法达成制止核污染水排海的目标。然而证明日本违反实体性义务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单凭中国或者韩国一己之力很难达到举证责任之要求。

基于一国制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困难性,以及制止核污染水排海的必要性,张晏瑲教授在报告第二部分中提出“合作是实现破局的关键”。通过合作,中韩可以大大提高制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现实可能性。首先中韩应当以《公约》第200条为依据交换与核污染水排海有关的关键信息;倘若没有足够的信息与情报,便无法有效制止核污染水排海。其次,作为区域重要的海洋力量,中韩有必要共同推动针对核污染水处置问题的区域合作机制,更加合理和有效地处理核污染水的现实威胁。最后,张晏瑲教授认为通过合作,中韩可以就核污染水排海问题获得更多国际社会的支持,如在联合国大会提起动议,就核污染水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进而为制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提供更多的道义支持。

报告第三部分,张晏瑲教授提到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事件是推动和深化中韩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契机。中韩在1993年已经就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达成共识,并在此后不断开展和扩大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然而在核污染水排海问题上,中韩之间现有的合作依然难以有效应对,故加强现有合作是具有现实必要性的。双方可以进一步加强就海洋环境保护国内立法方面的合作,推动双边和多边机制发展,辅以适当的政策,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合作,共同应对诸如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一类的国际法难题。

在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张晏瑲教授详述了中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所持的立场。基于“海上丝绸之路”以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中国将一直坚持和拥抱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中国必将善意履行自己的国际法义务,保障全人类共同利益不受侵犯。此外,为了更好应对本世纪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难题,中国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能力,扩大自己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促使更多国家利用国际法机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的争端。最后,在《公约》的基础上,中国会进一步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订立,以合作为中心导向,实现真正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